廣州最大“毒豆芽”案件一審判決 鐘欣 攝
  中新網廣州9月3日電(蔡敏婕 楊美滿)今年3月份引起市民對食品安全擔憂的廣州“毒豆芽”事件3日分別在廣州海珠等法院進行一審宣判。判決被告人潘棉、吳均權、冉啟建等12人犯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兩年不等。
  據悉,2011年9月起,潘棉、吳均權、冉啟建等12人為了使豆芽生長加快、外表鮮亮便於銷售,向豆芽添加了含有6-苄基腺嘌呤和4-氯苯氧乙酸鈉的無根豆芽調節劑與生長素針水等非法添加物。經統計,被當場查獲的“毒豆芽”成品和半成品多達14000多公斤。據多名被告人的供述,他們平均每天生產的毒豆芽有近3噸之多,大多流向了批發市場。
  潘棉在庭上稱,調節劑和生長素針水等添加劑都是從賣大豆的地方獲取,對此並不知情,從來沒有送檢,自己一家人也經常食用。
  廣州海珠法院認為,潘棉等8人無視國家法律,生產和銷售有毒、有害的食品,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照相關法律,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至兩年不等,其中被視為主犯之一的潘棉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  此外,吳均權和冉啟建等4人也因犯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別被廣州花都和南沙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兩年不等。
  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表示,民為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,一斤毒豆芽就能毒害一家人。從查處的案件來看,生產者、銷售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,甚至自己也食用自產的“毒豆芽”,對非食品添加劑的危害性認識不足,以低成本追求高產量、高收益,罔顧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。
  廖榮輝稱,2009年以來,廣州中院在審理的22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、17件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中,均對被告人依法定罪嚴懲,特別是2014年3月“毒豆芽”事件發生後,廣州中院決定把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,以此警示犯罪分子。(完)  (原標題:廣州最大“毒豆芽”案件一審判決 12人領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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